吉林长春的杨先生是某皮具厂的老板,经朋友介绍在保险代理人高某处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投保时保险业务员据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因为工作原因经常应酬喝酒,患有轻度肝炎,便在保险公司要求下进行了两轮体检,在承保时保险公司针对杨先生经常喝酒的情况作出了提高保费的决定,保险承保后叶先生如期的缴纳了保费。
患淋巴癌住院治疗,因过往病史心绞痛保险拒赔
两年后,杨先生突感不适,遂至医院检查,后经医生确诊为终末期肝病;杨先生随即就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去申请理赔了;不料,却被保险拒赔,拒赔通知书称调查发现杨先生有肝炎病史,属于带病投保,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理赔。杨先生气愤不已,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诉讼维权,保险判赔还公道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在询问告知时被保险人也告知了肝炎病史,且根据保险要求做了相关体检,并根据投保人经常喝酒患肝炎的情况作出了提高保费的决定,由此认为投保人患肝炎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决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其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终末期肝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一,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赔偿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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