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刚新婚的廖女士怀孕了,一家人高兴的不得了,因为是孕期身上有些浮肿便没太在意,谁知浮肿越来越严重,于是到医院检查,医院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需要住院治疗,而丈夫刘某为了照顾妻子放弃了工作。妻子廖女士想起之前购买的重大疾病险,于是让丈夫刘某去申请理赔。
未如实告知保险拒赔
刘某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交了相关的资料,保险公司审核过却发布了拒赔通知书,拒赔通知书称廖女士在投保前有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是否承保以及是否做出提高保费的决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故拒绝理赔。且保险公司还单方面解除了合同。刘某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既往病史患鼻炎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在保险理赔调查中发现廖女士在投保前就患有过敏性鼻炎,而在投保时并未告知其既往病史,而对相关免责条款我们以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故拒绝理赔。
原告刘某称,妻子廖女士在投保时告诉过保险业务员邱某自己曾患过敏性鼻炎,但邱某说没关系,然后邱某将保单填好后给廖女士签字,认为自己已经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不存在恶意隐瞒,保险应予理赔。
法院审查拒赔不成立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沈女士患过敏性鼻炎,两年后被确诊为患有红斑狼疮疾病。没有医学文献认为过敏性鼻炎与红斑狼疮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廖女士女士投保前患有过敏性鼻炎不影响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根据有关部门出具报告显示,检测结果及肾功能严重程度的条件,符合重疾险的基本定义;基于保险公司没有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充分予以说明,故保险免责条款于被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判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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