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四川宜宾的窦某是一位泥罐车司机,其驾驶的泥罐车系钟某夫妇所有,挂在当地某物流公司名下,2018年12月10号,窦某驾驶泥罐车至搅拌站卸水泥时,发现连接水泥罐车和搅拌站水泥罐的胶管堵塞,为检查堵塞原因,他爬到水泥罐车罐体顶部检查车辆设备是否出现故障。不料,水泥罐车顶部密封盖突然弹起,击中脸部。工友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后经医院确诊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
保险拒赔
事故发生后,钟某夫妇筹了8万8千元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之后找到了当时承保了水泥罐车的保险公司,因保险是以物流公司的名义买的,但保险费用却都是由水泥罐车所有人钟某夫妇支付的,故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不料,却被保险公司拒赔,并发布了《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称保险车辆于搅拌站发生事故,据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拒绝理赔。钟某夫妇不服,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首先虽然该水泥罐车是以物流公司的名字投保,但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钟某夫妇,保费也是由钟某夫妇支付,两人与物流公司之间仅为挂靠关系。故钟某夫妇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辆享有利益,亦享有车辆的保险权益,
其次驾驶员的定义是应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和空间内对车辆进行操控。而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窦某爬到水泥罐车罐体顶部,已不在驾驶室内,其行为已不是在履行作为驾驶员的职责,窦某的身份已从驾驶员转换为“第三者”。
综上,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理赔责任,故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保险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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