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马某于2018年12月2号购买了一辆二手宾利,并给车辆上了全险;然而没过几天,车辆就受损严重,马某开车路过狭窄路段因为避车不慎驶入水沟;之后马某立即拨打交警电话报警,并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系马某全责。而车辆在保险公司赶到后就立即将车辆送去修理了,修理费高达80万元。
在马某提交索赔申请后,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提交了相关材料审核,但理赔始终没有任何进展,等不到理赔结果的马某最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马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碰撞、倾覆、坠落情形,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且投保时间与事发时间太短,存在骗保嫌疑,故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对于坠落的解释为: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涉案车辆因躲避其它车辆从高处驶入水中,而非因颠簸造成的落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坠落情形,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马某车辆损失及利息损失共863813.6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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