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安的周先生在参加了保险专题的讲座之后,为自己刚上初中的儿子小康购买了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少儿长期意外保险、少儿豁免C等;两年后,儿子即将中考,不料却在学校突然昏厥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书诊断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意外发生后,父亲周某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拒赔,原因是被保险人死因不符合重大疾病赔付标准,故拒绝理赔。周某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在保险合同中通过列举、释义的方式对重大疾病进行了约定,但投保人作为普通人,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对列举的疾病内涵、界线不可能明确了解,对重大疾病的理解只能是字面上的理解,且被告也未进行专项的释明。当对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释义条款理解发生歧义时,首先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重大疾病”词句本身进行文义解释,即凡是对被保险人健康、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疾病,均应视为重大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少儿重疾保险金 40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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