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胃癌,仍予以承保
家住江苏苏州的何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多次鼓动劝说下投保了一份终身险,每年保费为10400元,保额为10万。续保三年,何某如约交纳了保费。保险期间因病住院,保险公司过来看望并了解病情,医院诊断为胃溃疡且其有20多年的胃病史。其后保险公司并未作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仍予以承保。2018年11月1号何某因患胃癌去世。
妻子苏某想起之前丈夫购买的终身险,于是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何某生前投保时就患有胃癌恶意隐瞒病情、未如实告知,影响保险公司对其是否承保做出提高费率等决定,拒绝理赔。
苏某很是气愤,承保时也没说过不能理赔啊,多次协商无果,苏某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保险拒赔,保险诉讼
庭审中,苏某称,在保险期间,丈夫何某因病住院,保险公司还派人到医院看望,当时诊断为胃溃疡,而后三年间,保险公司明知何某患胃癌仍承保,收取保险费。却在保险理赔时不履行责任,在办理保险时保险合同已经被保险业务员填写好了,且根本未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而保险单中“是否患有下列病症”的条款,也都是经由业务员代填写,后让何某签了名,对有关情况并不知情。没有恶意隐瞒病情,也没有未如实告知。
法院审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保险业务员跟苏某的言论一致,保险业务员在办理该项保险业务时,仅是让投保人过目,这代替不了法定应尽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尤其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且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特别对一些免责条款,必须进行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即这些条款并不是签字生效。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能生效,故判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合同约定金额人名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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