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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 意外险拒赔?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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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该案件的分歧在于:保险公司辩称: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猝死是指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可见被保险人林某“猝死”属于因病而亡,不属于意外死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客观伤害事件

该案件的分歧在于:

保险公司辩称: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猝死是指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可见被保险人林某“猝死”属于因病而亡,不属于意外死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客观伤害事件,并因该伤害事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因此,拒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保优赔王律师则认为:

1、“猝死”是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

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猝死是指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猝死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1.心脏性猝死,2.中风性猝死,3.肺源性猝死,4.噎食性猝死等等。“猝死”属于原因不明之死亡,按俗语说就是死得不明白,区别于原因明确之死亡,例如自杀、他杀。因此,“猝死”属于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是一种疾病。

2、被保险人“意外跌倒”属于遭受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伤害,构成意外伤害必须同时满足“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素。外来的,是指非来源于身体内部疾病或身体机能的原因;突然的,是指受到伤害是一瞬间的事故引起的;非本意,是指造成伤害后果不是被保险人希望或者追求的;非疾病,是指出现伤害不是因疾病而引起的。被保险人“突然倒地”所受的伤害,明显符合意外伤害关于“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定义。

3、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林某妻子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为意外伤害造成死亡,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反驳被保险人“猝死”属于因疾病死亡,但并不提出相关的证据或申请死因司法鉴定,证明被保险人具体因何种原因死亡,并且该疾病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因疾病死亡拒赔意外身故保险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最后,小编想说,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有很多,虽然保险合同明确指出“猝死”不赔,但是这不是绝对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确实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拒赔,那我们认,但是如果确实是应该理赔而没有理赔的情形,大家一定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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