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要求,在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邮寄方式统一寄送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的同时,各地应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电话或网站等方式提供缴费情况查询服务,为参保人员查询提供便利。
四、参保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适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之声:参加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结账通知1月29日、1月30日结账,在此期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所属县、区企业养老保险局不对外办理业务,敬请谅解并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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