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一国经济能够健康发展的“保护神”,这对长期护理保险同样适用。
以美国为例,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NAIC)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示范法规》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条款时所要遵守的最低标准和投保方应享有的权利,譬如,保险人应对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保障及特点进行一定的描述,赋予被保险人享有“冷静期”的权利等。至1993年,美国绝大多数州都通过了类似的法规,促使长期护理保险逐渐走向标准化、正规化。同时,许多消费者组织也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的指导方针和承保方案,以满足不同阶层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
目前在我国不仅没有类似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与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一些法律政策也不存在,因此应尽快出台与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譬如税法、遗产法、投资政策等,以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市场,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开发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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