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养老保险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1.法律是责任养老保险的基础.责任养老保险的产生不仅是因为民事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正是因为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都在法律的一定规范之内,才可能因触犯法律造成他人的损失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正基于此,人们才会想到转嫁这种风险,从而成为责任养老保险的投保对象.
2.偿付的“替化性”与“保障性”.一般的财产养老保险中,被养老保险人既是保费的交纳者,同时也是事故发生后赔偿给付的对象.而责任养老保险中养老保险人所支付的赔偿金最终落实在受害者身上.即是说,原来应由致害人支付受害人的经济赔偿,由于致害人事前投保了责任养老保险,此项经济赔偿责任则转由养老保险人代替被养老保险人承担.这样既使被养老保险人避免了经济损失,又保障了受害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3.具有赔偿限额.在一般的财产养老保险中,养老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以被养老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事前可以明确价值的有形财产或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确定的养老保险金额来表现的,但责任养老保险的标的是被养老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第三者的事先不确定性构成养老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额度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如果不在养老保险合同中明确,则会使养老保险人的经营处于不确定之中,因此,需要在保单上载明最高赔付限额以明确养老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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