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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的休养条件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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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一、进藏干部回内地安排离职休养的条件及待遇有何规定?1981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1〕50号通知转发国家人事局《关于进藏干部回内地安排离职休养有关问题处理意

一、进藏干部回内地安排离职休养的条件及待遇有何规定?
  1981年5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1〕50号通知转发国家人事局《关于进藏干部回内地安排离职休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规定:  (1)关于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离休条件只能按国务院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不能扩大。考虑到西藏工作条件艰苦,对于长期在藏工作的内地干部,可以在规定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条件时,适当给予照顾。
  (2)关于回内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经费问题,关于离休干部的经费支付,仍按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有关进藏干部离休后回内地安置,其离休工资、住房、医疗、福利等待遇问题,均按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二、按1989年企业调资安排离休人员最低离休费是多少?
  据国发〔1989〕83号的通知中指出: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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