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资金如何确定?
1995 年 12 月 7 日,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49 号)中规定:增加离退休金所需资金,按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和地区,当地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给予适当支持。
二、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现工作岗位”指什么?
1994 年 5 月 26 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事(1994)169 号)中现定:“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三、按国发〔1989〕83号文件增发的离退休费可否作为计发抚恤费、救济费的基数?
1990年7月20日,劳动部《关于按国发〔1989〕83 号文件增发的离退休费可作为计发抚恤费、救济费基数的复函》(劳险函字〔1990〕1 号)中规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89〕83 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费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费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的基数,并从国发〔1989〕83 号文件实行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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