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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怎么理赔,法院判:赔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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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保险公司的观点条款明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全部残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死亡或全部残疾之日的

保险公司的观点


条款明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全部残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死亡或全部残疾之日的保险金额支付死亡或全部残疾的保险金额。


该条款明确规定,非意外伤害原因造成的死亡是保险责任的条件是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本案保险合同生效之日为2019年8月1日,宗月宝死亡之日为2019年12月8日,保险合同生效至死亡之间仅130天,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


法庭观点


被保险人宗月宝的住院病历并没有显示代谢性酸中毒、严重脱水系统外部因素或自身疾病引起的外部因素,不能排除外部因素引起的身体中毒。根据一般理解,中毒本身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意外情况。宗月宝在5个月大的时候身故属于婴儿突发疾病,其死亡本身是突然的,不是本意的,不能排除宗月宝意外死亡的事实。因此,被告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被告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保险人意外伤害原因死亡而支付保险金的条款是限制保险请求责任的格式条款,即使宗月宝的死亡不是意外的原因,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对本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结果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投保人履行解释或解释义务的,宋顺康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写上本人阅读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和产品说明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的文字并签字,但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原告履行解释或解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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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宗顺康保险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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