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后,保优赔平台理赔专家李明鸿认为:
一、特别约定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事故险条款中特别约定第1条(以下简称“特别约定第1条”):
不属于1-4级的职业类型保险和不属于可投保范围的人员保险,我司不承担保单所规定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条款,由文字直接表述为免除责任条款,应当根据《保险法》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
(1)投保程序。
根据保险公司的系统设置,在投保该事故险时,侯女士既没有主动在投保网页上弹出特别约定第1条,也没有要求投保人确认该条款,也没有用带有明显标志的文字或图片展示该条款。
(2)合同订立后。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正式签发了电子保单,但是并没有提示特别约定第1条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为提示。
综上所述,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特别约定第1条显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
三、被保险人职业识别错误。
投保人生前拥有耕地,但也在附近的工厂和商业部门做零工。
因此,可以断定,被保险人生前既从事农业生产又从事打零工等劳动,这一职业形态在当代中国农民中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因此,被保险人同时从事农业生产又同时从事打零工等劳动,应认定为具有双重职业身份。
(图片来源:pixabay)
当她投保这一意外险的时候,保险公司在网页上提供了20种职业的大项和数百种小项,以供选择投保职业。
在这些职业中,有“002农牧渔业-农业生产人员”大类,有长工、作物种植者、大田作物生产者、农夫或农业工人等22种职业选择,被保险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工作,究竟属于“农夫还是失业者”,还是属于“长工、作物种植者、大田作物生产者等”职业,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来规范。
另外,保险公司并没有在投保环节界定投保职业。因此,侯女士在投保时根据自己对职业的了解作出职业告知,属于正常合理的告知行为,没有对被保险人的职业作出错误告知,更没有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职业。
总之,保险公司的拒赔结论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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