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何良(化名)骑摩托车与一辆渣土车相撞,当场死亡。
该事故认定书由交警大队出具,认定渣土车司机负主要责任,何良负次要责任。
何良在2019年3月为欧某盖房子。出于安全考虑,欧某为何良买了保险。
在何良身故后,其家属得知何良名下有保险,欧某也答应何良家属放弃保险受益权,因此,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
何良是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无证驾驶,保司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和提示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欧某因建房短期雇佣何良,才为何良投保意外险。由于何良事故发生后,何良已不再为蔡某盖房子,双方也不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欧某以劳务关系为其投保的事实依据已经不复存在,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已失去了保险利益关系,保险合同没有受益人,何良的家属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何良的家属在网上寻求帮助时,搜索到了保优赔平台,通过几次的沟通,理赔专家李明鸿老师认为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约定中: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因此,保险合同没有或失去指定受益人时,身故保险金就将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申请领取。
在保险公司单方面关闭多方面的协商渠道下,我们和何良的家属分析商量过后,决定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是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得保险金的赔偿。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
何良是否有保险利益的权利?
在何良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向何良一家支付保险金?
一、何良保险单上所列受益人虽为蔡某,但欧某放弃受惠权,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何良的遗产,而何良的家庭成员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保险公司认为发生在何良身上的事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其也已尽到了明确告知和提示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而且保险单中也没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没有投保人签字等情形,法院认为相应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欧某为其生前提供劳务,欧某为其投保了何良意外伤害保险,何良的身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何良家属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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