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政策有何规定?
答:主要的规定有三条:
一是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分开管理,分别核算,这就要求统筹基金要自求收支平衡,不得挤占个人帐户;二是要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各自支付范围,这就要求制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个人帐户主要用于门诊(小病)医疗费用支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大病)医疗费用支出;三是要严格限定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范围和给付标准,主要内容包括限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生活服务设施范围,即超出这个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或只能部分支付。
问: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列支渠道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和主要由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中列支;企业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社会团体从社团收入中列支;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中列支。
问:为什么要规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答:国务院文件规定,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为什么要规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呢?其目的就是限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明确统筹基金的支付责任。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就是准予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假如这个"门槛"定为100,那么,一个人发生100以内的费用,不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只有发生100以上的费用,才能由统筹基金对超出部分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就是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最高限额,也有称"封顶线",是一个绝对额。超出这个"封顶线"的费用统筹基金将不再支付。
国务院文件规定,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国务院文件同时规定,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问:国家为什么要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答:国务院文件规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是根据大额医疗费用人群分布情况测算确定的。从全国情况看,以199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470元计算,平均工资的4倍大致为2.6万元。根据40多个城市的抽样调查,绝大多数患病职工的年医疗费用都在3万元以内,超过3万元的,只占就医人群的不到0.4%。所以,以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解决绝大多数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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