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刘女士购买了每年缴纳一次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养老保险单,几年前,保险公司会按时给她寄“付款通知”作为提醒,刘女士也一直按时付款。
2005年刘女士因高血压住院,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刘女士在出院后就作出了一些行动,她立即申请赔偿,保险公司迅速支付了超过6000元的医疗费用,她每年支付数百美元的住院保险费。可是等到2006年,刘女士再收到保险公司的《缴费通知单》时,发现只有养老险的保费金额,却没有住院医疗险的缴费提示。刘女士以为是缴费单遗漏了,便专程赶往保险公司缴费。没想到却被告知,她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已经被终止,今年保险公司拒绝与她续签该险种了。
刘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如何在不咨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只终止了附加保险,还要求她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合同尚未终止。刘女士坦言,她在投保当初,就是看好了这个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才购买养老险作为主险的,现在附加险被终止了,继续缴纳主险费用对于她而言意义不大了。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继续承保该附加住院医疗险。
近日该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主险与附加险各自独立,两者的合同履行期限并不相同,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胜诉。刘女士不仅没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搭上了一笔诉讼费用。
法理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关于刘女士败诉的原因,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们可以做以下分析。主险与附加险各自独立,两者的合同履行期限并不相同。住院医疗险属于短期健康险,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险。在保险条款中通常并没有承诺保证续保;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在每年附加险合同届满时,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投保规则由核保人重新作出核保决定若不符合投保规则的承保条件的,便做出拒绝承保的决定,由此终止该附加险合同。
从保险原则上讲,虽然追加保险只能以本金保险为基础,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本金保险有效,追加保险就有效。附加险的一般保险期限是短期的,在一年内占多数。如果在保险条款中没有特殊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在附加险期满后,对于原保单内容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对要求续保的被保险人进行核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直接做出拒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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