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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不宜另起炉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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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保险法草案历时一个半月,自征求意见之日起终止。草案规定:“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措施,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公务员或机关不属于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而是开

保险法草案历时一个半月,自征求意见之日起终止。草案规定:“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措施,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公务员或机关不属于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而是开一个“小灶”。这样做合适吗?

复旦大学王克中教授认为,建立公务员社会保障的另一个标准有两个原因:一是公务员劳动的性质和特征不同于企业和企业;公务员是具有特殊利益需要保护的特殊社会群体。他说,这两个方面都不应该成为公务员创业的理由。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0多年来,原有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列入《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暂行)》,已成为自负盈亏。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衔接,一方面,使得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延续,出现部分人吃亏,部分人获利等显失公平的现象,无法适应职业流动的需求;另一方面,公务员养老金的流动性减弱,还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在,政府人员分流最大的困难就是被分流人员担心自己老无所养。

从国外的公务员发展史来看,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出来以前,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就已经有了。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分开的。公务员养老保险不仅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还有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法国、德国等国家即如此。此外,也有国家如日本、美国等采取混合模式,既有与全体国民的共同制度,又有公务员的特别规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完善制度,促进各种职业和阶层间的流动,稳定社会,体现义务与权利的对等,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单独设立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与一般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统一起来。美国、智利、爱尔兰、卢森堡等国家,就已经统一了此项制度。可以说,这也代表世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潮流和方向。当然,也不能将公务员与其他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一统了之”,而无视公务员与其他职业在权利义务、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差别,这时单独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是必要的。

另起炉灶不是一个好主意。这不仅是对特权的怀疑,而且是一套需要大量人力和财政资源的制度,这不符合效率原则。考虑到社会现实和世界各国的经验,我们不能再走其他国家走过的老路。无论从哪个角度,全国各阶层和各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应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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