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报已接到滁州、安庆、潞安等地的农民、电工的咨询和投诉,询问供电企业什么时候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为他们购买养老保险。为此,记者最近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部门。
多次拜访的农电师大多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工作,有的已经退休,离职。2000年11月,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中,部分企业办理了内部退出手续,部分企业被解雇。他们的养老保险究竟应该什么时候报销?
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在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前,农村电网属于农民自备用电,管理农村电网的乡镇电力管理站是农村的本质。在乡镇政府行政领导下,在供电部门业务指导下的集体机构。乡镇电管站不是企业,农电工身份多为亦工亦农,而国家有关政策是针对企业参保的,并不适用于事业单位和亦工亦农的农电工,农电工与电管站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规范。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从2000年开始,全省陆续实施了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把农电纳入了当地供电企业,经考核录用的农电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明确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关于全省电力企业农电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明确在全省电力企业实施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后,经县级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含各市郊区供电所)考试考核录用的乡镇供电所农电工,各县级供电企业应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从2003年1月1日起,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执行企业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该文件明确规定,在改革后与县级供电公司(含各市郊区供电所)建立了劳动关系,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农电工,从2003年1月1日起,县级供电公司都应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鉴于各地录用农电工的时间不一,改革后农电工从正式录用到2003年1月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各供电企业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所以,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后,在2003年1月1日前被县级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含各市郊区供电所)录用的农电工,其养老保险费补交日期应从正式录用之日算起。
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自本决定实施起2年内,应主动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以不影响个人账户建立为前提,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1996年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时起补缴。对此,该处负责人表示,这一条款对已经参保企业中的个别未参保的原固定职工同样适用,如有少数原企业固定工未参保的可按此规定补办参保,即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补缴起始日期为1996年1月1日;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则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开始补缴。
因此,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后,其雇用的农电工人没有保险。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报销开始日期从正式用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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