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林先生在A公司投保了一份家财险,并附加了最高限额为5000元的盗抢险。在这份家财险投保3个月后,也就是2009年9月,林先生单位又为其在B公司集体投保了一份家财险并附加盗抢险,附加盗抢险最高赔偿3000元。两份家财险期限均为一年。
2009年10月,国庆放假期间,林先生携家人去亲戚家做客,留宿一天,第二天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了,在保险条约内的损失额估算后确认为5000元。由于事故发生时林先生所投保的两份家财险都在效期内,因此采用了比例分摊赔偿法。A公司负赔偿责任仅为5000元中的八分之五,即3125元,B公司负赔偿金额则为5000元中的八分之三,即1875元。最终,林先生获得的赔偿额总计为5000元,不会超过实际损失额。除了超额投保之外,一些市民还有意或无意地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
但是,对于在多家公司同一期间投保的重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总而言之,无论是在几家保险公司投了保,市民最终能获得的赔付都不会超过构成有效索赔的损失总额,否则就违背了财产保险中的补偿性原则。因为那时投保人不仅通过保险弥补自己的损失,而且还能额外获得了一部分净收入,这样的情况与保险的补偿性功能是相悖的,所以不可能存在。
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投保人当然可以购买多份保单,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但要注意在同一时间内,多次投保的保障总金额不要超出可能产生的损失,否则也容易出现类似前文所述的超额投保了。投保家财险要看清条款在投保家财险之前,最好还能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或曰除外责任。
比如,春节长假家里没人,很多人会事先投保一份家财险,以防后院失火。但有些家财险规定,被保险的房屋一周内无人居住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而有的家财险规定30天内无人居住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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