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农业大国,很多农户都是依靠种植农业实现增加收入的目的。但是农业风险让农户们遭受巨大损失,为此国家加紧出台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强有力保障,需要不断完善,全面提高农业保险的成效和水平。因此,建议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增加农业保险财政投入。
首先,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要不断健全财政补贴的长期和稳定机制,把农业保险与农业项目扶持、农村信贷资金有机地结合起来;
其次,要规范农业保险各项操作程序,严禁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干部个人“垫保、代保、虚保”;
再次,要充分发挥农业核灾定损专家组的作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查勘定损精确度,简化理赔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要规范档案管理。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
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根据核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机构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不得不说的是,农业保险理赔定损操作难度大,实际核查容易存在误差。农业灾害风险难以预测,特别是不具有普遍性的灾害情况,一般年景下较少地区出现的种植物大面积减产减收事件难以界定责任;基层核灾时面广量大,虽然经过农业专家组的科学测量测产,但保险公司任务多、人数不足,往往出现误差,影响到理赔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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