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医改中,商业健康保险的范围主要为医疗保险。新医改要求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下,政府将四大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这四大医疗保障制度分别为: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为保障对象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以困难群众为保障对象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由此可见,这四大保障制度几乎把城乡全体居民都纳入到了医疗保障范围之内,而商业健康保险的范围也在医改中体现了出来。
第一,在当前我国财力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只能为部分而不是全部城乡居民提供医疗保障,而且政府提供的也只是“基本”医疗保障,对于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则必须寻求其他途径来解决。
第二,这四大医疗保障制度只是“基本”覆盖了全体城乡居民,还不是完全覆盖了全体城乡居民。在这四大医疗保障制度当中,只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带有定的强制性,其他三种制度都是自愿投保,这就意味着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经济条件必然会制约着民众的投保意愿。也就是说,无论政府给予的补助是多么的丰厚,无论居民本身交纳的保费是多么的微不足道,也无论居民可能因此获取多大的实惠,都必然会有一部分人不会参与到上述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当中去。因此,四大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依然无法做到全覆盖,而在商业健康保险的范围内,可以实行。
第三,这四大医疗保障制度所提供的保障是一种低水平的医疗保障,在该保障制度下,个人现金支出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例非常高。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两种医疗保障制度下,城乡居民本身要负担较大的医疗费用。尤其对于那些花费了高额住院费用的病人来讲,通过社会医疗保障所得到的补助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补助机制顶多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患者的经济压力,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经济负担。而对于部分高端人群而言,有限的补助额更难以满足其对更高水平与更高数额医疗保障的需求。而上述社会医疗保障无法做到的,恰恰属于商业健康保险的范围内强项,可以通过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来完成。
基于上述三点,我们很有必要在现有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框架下,进一步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更高、更快、更好的发展,使其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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