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商业健康保险高速发展,但总体而言并不充分,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中发挥作用有限,费用支出占整个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仍较低。同时,社商合作机制也还有待完善,部分业务甚至出现大面积亏损。
在这个期间,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销量不太可观,所以,在困境下应该做出改变。
第一,“社商合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商保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间的边界和定位不清,各自发展空间不明确,加之各自宣传各自优势,双方更多视对方为竞争性替代者和对手,而非合作者。共同建设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并不完善,特别是信息互联、数据互通、合作互信方面仍缺乏可行办法和实际措施。
第二,商业保险公司自身也有待完善。商业保险公司以专业化管理优势为由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但实践中,商保机构的专业化水平、管理效率优势并未显现,徒增管理成本。商业保险公司定位不清,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也随之定位不清晰,而且商业保险公司并非依靠更高效率、更好服务的市场优选策略获取市场,而是依托政府干预、强制指定经办的方式。关键是,商业保险产品错综复杂,条款多样,民众难以选择,并不适应市场实际需求,缺乏与基本医保无缝衔接的产品,所以,它的公立公信力不高、民众缺乏信任,这都是源自之前各类保险产品购买容易、理赔难的乱象。
第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贫民化。民众保险意识仍弱,购买保险的意愿相对有限,特别是农村居民和低收入的居民,基本医保缴费尚且困难,更难负担商业健康保险。
除此之外,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的影响、大病保险委托经办有待改革也都需要重视,对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位也需要清晰明了,改变了困境的未来,商业健康保险才会成为更多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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