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文作出修改。虽然这些意见还需进一步修改后才能公布施行,但是其中的变化引起了广泛关注。
上下班途中遇到非主责交通事故都算工伤
新修改的《条例》不仅保留了现行规定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还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全都认定为工伤。
随着现代城市职工上班路途距离越来越远,交通形势也越来越复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很可能呈增多趋势,在全部工伤事故中将占越来越大的比例。
由此,“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也将影响越来越多职工的权益,但在条文中没有具体体现。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了解到,在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现行翻一番
《条例》修改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
按现行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据统计,台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2362.58元,我省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就高不就低,是按最高60个月的标准支付的。按此计算,我市现行发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不到15万元。
修改后的《条例》将工亡补助标准统一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之前翻一番还多。
另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也有了调整,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个月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最快可在15天内拿到工伤认定结果
此次修改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天内作出认定决定。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程序有3个阶段,即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顺利的话,工伤职工能在60天内拿到工伤认定结果。一旦发生争议,目前的法律程序是,认定工伤时如果劳动关系不明确,先要经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劳动者还要经过仲裁、诉讼程序索要工伤赔偿。在此情况下,要走完工伤认定程序,一般需要耗费3年多。
新修改的《条例》不但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
把工伤预防经费纳入基金支出范围这项修改吸引了很多法律专家的注意。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补助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性治疗费等费用支出。
新修改的《条例》将工伤预防费用作为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明确写入条文之中。工伤预防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对劳动者进行常态、有效的安全培训,这等于向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零工伤”,迈出了重要一步。
法律专家认为,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该包括工伤预防、赔付、康复三部分。现行的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作事后赔偿,也就是说,目前我们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局限于工伤赔付阶段。把工伤预防经费纳入基金支出范围,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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