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外来务工人员转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续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1)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费用后。在新的就业地点,用人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向新的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
(2)在15个工作日内,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审核转续申请,向被保险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受理函,并提供相关通知。不符合转移和延续条件的,应当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作出书面说明。
(3)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机构应办理改善和延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各种手续。
(4)在收到新投保地原基本养老保险机构划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投保人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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