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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实务疑难问题,律师维权的相关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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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雇主能否以低福利为理由少交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工伤、分娩等情况下不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

1、雇主能否以低福利为理由少交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工伤、分娩等情况下不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劳动法》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些规定表明:首先,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其次,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的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的,工资可以下浮。而社会保险费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2、雇主是否有责任不足额支付养老金?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缴费来源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缴费,另一种是职工个人缴费。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标准除以120。用人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存款金额相应减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累计金额相对减少,直接导致退休后养老保险金的减少。因此,用人单位未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退休后的损失。如果个人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的仲裁监察大队投诉,经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情况属实,对应登记参保而不进行养老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缴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在职死亡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具体为:(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X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3、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

养老保险工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0岁。(2)达到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即在实施“统筹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或者在实施“统筹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满15年。这里“统筹结合办法”的实施时间:国有企业为1995年1月1日;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995年7月1日;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998年1月1日。这里“参加工作”是指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工作。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一定缴纳年限和一定得缴费期间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两大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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