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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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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一、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以上就是关于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了,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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