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的困扰,不但让患者承受身体上的疼痛,更是让患者受到内心的煎熬,因为昂贵的治疗费用,让患者无法呼吸,但是如果投保了一份重疾险的话,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了,下面我们看看重疾险险种有哪些?
重疾险种有哪些
独立主险型
这类重大疾病保险包括死亡与重大疾病责任两部分,两者相互独立,各自的保额为单一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死亡保险金就会为零,如果被保险人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例如:投保人购买了10万元的这种独立主险型的重大疾病保险,如果发生重疾,则赔付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如果未发生重大疾病,则赔付1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
按比例给付型
这种类型的重大疾病保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置的,对于常发生费用花费较大的重大疾病给付比例相对较高,例如80%,这种疾病的治疗费用一般都比较昂贵,如恶性肿瘤费用平均可达8万~10万元,脑中风平均治疗费用可达6万以上,其他疾病还如瘫痪、糖尿病、失明、肝病等。
附加给付型
这类产品通常作为寿险的附约,保险责任也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高残两类,其主要特点是这类产品有确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身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开始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通常为30天、60天、90天等,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此种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始终存在,且不会因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障。
提前给付型
这类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或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但是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保额两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患保单列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将死亡保额一定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开支,而如果身故时由身故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保险金作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领取。
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
由于重疾险升级后存在一定的成本上升因素,各公司资产实力不同,所以有的公司新版产品的价格会有小幅上调,平均上涨幅度估计在8%~10%左右。新型重大疾病保险已经面市,但是对于这种保险的所谓新究竟新在何处,业界一直众说纷纭。其实,只要我们抓住了它在承保范围、风险责任、承保价格三方面的变化,对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所谓重大疾病保险中的“重疾”就是指严重的、可能造成死亡的,显着加速生存者提前死亡的、直接影响生存者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的疾病,这些疾病可能导致死亡,或在死亡之前的某个生理过程中体现。因此,重大疾病保险和一般提供医疗费用补偿为目的的传统健康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保险公司推出的大多数重疾产品所包括的都是一些对我国人群威胁较大的疾病,如癌症、心脏疾病、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等。
作为以经济救助为主要目的重大疾病保险,不仅可以使被保险人获得疾病诊治的治疗费用,也可以减轻因为重大疾病导致工作能力的丧失及未来收入减少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经济影响。但是“重大”疾病的定义中加有了一些限定条件甚至除外责任。这是因为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与临床的诊断有一定的不同,也更好的保障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是合理的、公平的、有依据的。
举例来说,在临床医学中,一系列的症状和检查结果如果符合某种疾病的诊断标准就可作出临床诊断。但是,某种疾病处于不同的阶段,其对整个身体的影响可以截然不同。如部分原位癌,虽然也称为“癌”,但它的治疗和愈后与其他阶段的恶性肿瘤大为不同,大部分均可临床治愈,对身体损伤不是很严重,这样就不会满足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条件,也是很多人对重大疾病保险产生误解的原因。
人都会生病,只是有的人比较幸运,一生中就是一些小病小灾,但是有些人却是比较不幸运,患上了重大疾病,当然如果投保了一份重疾险的话,最起码治病的钱有保险公司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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