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项目,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助共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与此同时,由于疾病风险和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疗保险又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个性特点。
1.普遍性
理论上讲,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各个项目中保障对象最广泛的一个保险项目,其覆盖对象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因为疾病风险是每个人在生命的每一个阶段都可能遭遇并难以回避的。不像生育、失业、工伤、老年等风险一样,只发生在某个年龄阶段或者通过人为措施就可以得到避免。
2.不确定性
医疗保险的不确定性来源于疾病风险与医疗服务的不确定性。虽然每个人在每个年龄阶段都可能遭遇疾病风险,但是具体到特定个人的特定时期,是否会生病以及生病可能带来的身体与经济上的损失大小是不确定的。因而,医疗保险提供的补偿也是不确定的、缺乏规律的。不像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提供有规律性的定额补偿。而且,由于疾病的发生是随机的、突发性的,医疗保险提供的补偿也只能是短期的、经常性的。不像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保险那样,是长期的、有规律性的。
3.服务性
医疗保险具有服务性特征。在医疗保险中仅仅由保险机构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是不够的,必须由医疗服务提供方对被保险病人的疾病给予诊治,对症下药,才能真正化解被保险人的疾病风险。而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则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
4.内容关联性
医疗保险既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独立子系统,同时又与其他社会保险子系统相互交织在一起,其他社会保险子系统的顺利运转均离不开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不论是享受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失业保险,只要发生疾病、生育、负伤等保险事故,都需要同时享受医疗保险。例如,生育保险中,被保险人在获得生育津贴时,也离不开医疗服务。失业者除需要获得失业期间的收人损失补偿外,还有权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也有密切联系。
5.主体关系复杂性
与一般的社会保险项目只涉及社会保险机构、被保险人两方主体不同,医疗保险中增加了一方重要的主体:医生、医院、药品供应商等等,在这里我们将他们统称为医疗服务提供方,以医生为代表。医疗保险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比一般的社会保险项目更为复杂。由于医疗的专业性、技术性特点,普通的消费者与医生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医生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医疗服务提供的数量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生的决定。而患者在医疗消费中处于被动地位,很难真正通过市场手段来选择医疗服务的内容和数量。而且,在社会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付费人的情况下,患者也没有足够的动机去主动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由此,可能导致医生开“大处方”、“医患合谋”等行为的出现,导致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正因如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行为,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已经成为一项世界性难题。
6.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复杂且难度大
一方面,医疗保险对于疾病风险的控制是通过事后补偿的方式,而每个人患病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却很难事前确定。医疗保险不能采取定额补偿的方式,只能够依据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而另一方面,如果医生受益于多提供医疗服务的话,将会产生诱导需求的现象,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因此,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是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7.医疗保险基金的现收现付性
由于疾病的发生频率、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患病后所带来的医疗费用与年龄密切相关,即随着年龄的增大,疾病发生的频率、疾病的严重程度都会增加,因而医疗费用也会增高。因此,老年人的医疗费用通常高于年轻人。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现收现付形式的医疗保险,易产生医疗费用的代际转移问题,即上一代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将由下一代人来承担。
8.医疗保险与预防保健服务相结合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会更有效疾病风险具有群体性和社会性,而且许多疾病可以通过预防措施避免发生,或降低发生及延迟发病时间。例如,通过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可降低一部分传染病的发生。因此,如果医疗保险能够提供低成本高效果的预防保健服务,不仅能够有效地促进居民健康水平的提高,而且还能够降低医疗费用,从而减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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