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城镇职工享受的是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其经费主要取决于国家的财政拨款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这种医疗保险制度过多的强调卫生事业的福利性,过分的突出政府、企业在健康保障方面的责任,职工个人很少或不分担医疗费用,人们缺乏健康意识和费用意识,出现一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全家享受医疗费用和过度消费的问题。
因此,为了提高被保险者的费用意识,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进行医疗保险费用偿付方式改革是十分必要的。医疗保险费用偿付方式的改革主要针对需方。主要做法有:一是改革医疗保险需方费用支付方式,如不同年龄的职工采取不同的负担比例、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不同的负担比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实行不同的分担比例;二是对个人医疗费用(主要是门诊费用)全年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部分由自己支配。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增强被保险人的费用意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医疗保险需方费用支付方式在技术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怎样制定科学合理的起付线、共付比例和最高限额。因此,在实施医疗保险需方费用支付方式的改革中,应当确定与参保对象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费用分担额度。具体来说,在改革我国医疗保险需方费用偿付方式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符合国家发展卫生事业与健康保障事业的政策方向;二是要适应国家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三是充分考虑医院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现实水平;四是兼顾控制费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两方面要求;五是支付方式的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医疗保险和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
在遵守这些依据的前提下,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需方费用支付方式,对于发挥医疗保险需方费用支付方式的作用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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