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是对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按照规定赔付保险金的一种制度。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标准按工资月数统计,是从1998年起实施的。它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科普,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标准有哪些
对于它具体的规定有哪些?又有哪些罚责?现在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1、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具体规定为:
(1)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标准为1200元(本标准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仍按850元执行)。
(2)军人死亡,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军人伤残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本人。
(3)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审批程序,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残情评定或死亡性质认定材料,逐级审核上报至军区、军兵种联勤(后勤)部财务部审批。
(4)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保险给付金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发放表》,办理一次性支付。
(5)军内调动,不转移个人交纳的伤亡保险费。
(6)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未曾领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和利息。
(7)本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伤亡的,不发给伤亡保险金)。
2、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中罚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伤残等级骗取伤亡保险金的;
(2)不按照规定存储,划拨,结算和运营伤亡保险金的;
(3)虚报冒领伤亡保险金的;
(4)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伤亡保险金的;
(5)贪污、挪用伤亡保险金的;
(6)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
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中同时规定,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规定》的颁发,充分体现了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全军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更好地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