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太原市下发《关于调整太原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上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全市统一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太原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将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8%。
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得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重复享受。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运作,确保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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