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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市10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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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0月8日,记者从青海省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从10月1日起,西宁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取消个人缴费结转制度

10月8日,记者从青海省西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从10月1日起,西宁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取消个人缴费结转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支付标准,并对转外就医的患者有了新规定。西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各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也随之提高。为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西宁市人社局、西宁市财政局、西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西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三方面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转制度: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未享受医保门诊和住院医药费待遇的居民,不再享受上年个人缴费部分的60%冲抵当年个人缴费的结转制度。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支付起付标准:西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城乡居民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600元和100元。起付额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转外就医有新规: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在省外住院就医的,先由个人自付10%后,再按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报付比例等政策报销住院医疗费。自付额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社保局提醒:由于城乡居民医保从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9月30日前在省外住院就医,出院未报销的城乡居民医保患者,请于10月15日前到所属市、区县社保局按原政策报销医疗费,10月16日起按新政策报销异地住院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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