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和水平,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通知》,决定对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标准做出调整。
《通知》指出,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6%调整为8%(个人缴费比例不变)。新调整提高的费用,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使用。调整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6万元。
调整统筹费用分段计算自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个人负担12%;1万元以上至2万元,个人负担8%;2万元以上至6万元,个人负担4%,退休人员统筹基金分段自付比例分别为9%、6%、3%。大额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并取消年度最高封顶线。调整综合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将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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