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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贯彻实施新修订《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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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期,省政府颁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新修订的生育保险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日前我市出台了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

近期,省政府颁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新修订的生育保险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日前我市出台了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待遇标准等相关问题。
此次修订,主要有六方面新变化:
一是扩大生育保险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参保范围。原来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以企业为主,公务员、教师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未纳入参保范围。而按照新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二是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增加产前检查补助待遇项目。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大幅度提高,如分娩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中,顺产、剖宫产分别由原来900元和3000元提高到1500元和4500元。
三是规定职工分娩住院期间发生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分娩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符合生育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全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是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
五是进一步理顺了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明确了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六是强化了相关法律责任,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明确了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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