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刘先生是企业职工,单位给他上了种种保险,这让刘先生心里也有了根“保险”。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今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自愿选择有关中介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内的合同制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居民。
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包括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应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条例》明确,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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