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浙江省政府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制度范围,实现覆盖全民。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过渡,到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在待遇水平方面,浙江省政府指出,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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