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保单未更改情况能不能获得赔偿呢?很多车主购买二手车后,都知道车辆过户,但是往往会会忽视保险,过户后没有及时去保险公司进行批改,保险公司利用这一点拒赔是否合理?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同时,本案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限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权拒绝赔偿。
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对保险利益的期限问题,理论界没有多大争议,但在法律上未予明确规定,而这一法律盲点使得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容易产生纠纷。
案情回顾
当事人顾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一年的车辆保险合同,双方除一般约定外,并特别约定“本保险单受益人为潘先生”,因车辆转让潘先生,但未变更登记。同年4月5日,案外人王小姐驾驶投保车辆在行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朱先生相撞,致两车损坏及朱先生受伤。交通意外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次年1月,朱先生诉至法院,法院确认朱先生的损失共计11.6万余元;保险公司应赔付强制保险金4万元;王小姐应赔偿6.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顾先生对王小姐赔偿之款承担连带责任。在保单受益人潘先生表示事故理赔款由顾先生受领的情况下,顾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6.2万余元。
审理过程
针对顾先生的诉求,保险公司认为,潘先生对涉案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潘先生对涉案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但顾先生在投保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该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公司也可因被保险人违反保单批改义务予以拒赔。
法院认为,顾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反法律之处,故依法成立有效。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收取保费后,在被保险车辆出险后,即应按约履行赔付。由于车辆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车辆所有权,未办理变更登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登记所有人与驾驶员已承担连带责任,且经生效判决确认责任,故对保险公司拒赔意见不予采纳,保险公司理应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予以赔付。
审理结果
保险公司应赔付顾先生事故理赔款人民币6.2万余元。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该条仅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但没有规定不通知的后果,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缺乏法律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后才办理批改手续,存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缺陷而拒赔,实际上是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显失公平,故被告应当赔付原告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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