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买二手车的车主也不少,不管旧车新车都是要买保险的,那么那些旧车按照新车买保险,出了事故的话,怎么赔偿呢?
何某就给自己入手了一辆二手车,但是按照新车的价值给自己的二手车购买了一系列保险,保费都是按照新车的标准。不幸的是在童年六月份,该车就因为意外火灾毁损,何某遂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理赔标准是投保时按照新车投保的标准,但是被保险公司拒绝了。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理赔。但何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何某将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是什么呢?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万元。虽然车险改革后,各家公司的条款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差异,尤其是车辆损失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方面,本案的判决将对以后车险的执行和操作产生重要影响。
案情分析
第一,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补偿,但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以使标的物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为限。何某购买车辆时仅花费了12.3万元,但其却得到22万的赔偿,是否获得了额外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保险条款规定:“按投保时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而在保险金额如何确定一部分,规定:“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理论上讲,出现在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术语应作相同的解释,因此可以认为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中的实际价值也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依照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愿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自愿选择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后的金额赔付,虽与损失赔偿原则不符,但也应按此条款理赔。
第二,保险公司按实际价值承担责任,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本案中被保险人一直坚持保险公司应赔付新车购置价,认为保险公司按照32万元的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但是全损时却按照实际价值赔付,有失公平。车险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投保人并不能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但为了保证弱者的利益,中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保险费数额的高低还受到保险费率的影响,保险人在车辆全损的时候应该按照新车的购置价承担责任,这时保险费率就上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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