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一起来看一起案情回顾:
程某是一辆汽车的车主,有一天,他在行使过程中,由于自己的原因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个公交车中的乘车人受伤。程某是负全责的。公交车公司把程某和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其之前垫付的医疗费,法院判决公交车公司胜诉,可是程某迟迟不肯交付由公交车司机垫付的费用。
一起来看一下案件的审理过程吧。
被告程某辩称,其同意赔偿,但因原告未交付医药费票据导致其无法去保险公司报销,故没有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于事故发生时,被告程某未报案,故不同意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与公交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田某受伤,程某负全责,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程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因程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程某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公交车公司已签元。保险公司做出的因为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案故其不应承担赔偿的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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