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陕西洛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洛南县某公司分别赔偿原告谈会成(化名)、谈会赢(化名)医疗费等损失1.3万元、3.15万元。
去年9月,周波(化名)驾驶其所在单位洛南某公司无牌车在超车过程中与谈会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谈会成及其车辆乘坐人谈会赢受伤及原告车辆受损。谈会成、谈会赢随即被送到商洛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给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谈会成为1.87万元,谈会赢为4.5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波在事发时所驾车辆是被告洛南县某公司所有,做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不承担责任。鉴于原告谈会成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70%的损失,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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