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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保索赔遭拒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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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公车的使用者能否作为保险人投保?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向单位还是投保人理赔?近日,福田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特别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与保险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没有损
公车的使用者能否作为保险人投保?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向单位还是投保人理赔?近日,福田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特别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与保险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没有损失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投保人:车辆被撞保险应理赔陈某2003年1月对一辆凌志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保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等,保险期限为1年。2003年8月,陈某又就该车向该保险公司增加投保车辆自燃损失险。同年9月,司机刘某驾驶该车途经陆丰时,对面有一辆摩托车“S”型行驶,司机刘某采取措施,但是轿车驶出右侧路旁,车头底部碰撞石块,造成该车失火烧毁。

事故发生后,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2004年10月,陈某突然收到一份《拒赔通知书》称对该车辆拒绝赔付保险金。陈某表示,自己与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且交付了保险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投保范围的事故,保险公司无理由拒绝理赔。于是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保险金45万元及迟延赔付的利息及交通费5万多元,共计约60万元。保险公司:保险人无损失不应补偿在庭上,保险公司对该车辆的来源是否合法,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公车”投保,陈某作为投保人是否合适等进行了质疑。保险公司认为,陈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却一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指出,陈某称该车是自己购买的,但却挂着单位的牌,其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车辆是分配给陈某使用的”。由于陈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也不会因保险标的“烧毁”遭受损失,没有损失也就谈不上补偿,否则是不当获利。保险公司还在法庭上称,陈某称车辆是购买的海关罚没车,但没有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签订保险合同时,陈某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申报。

保险公司还对陈某的诉讼请求金额提出质疑,认为陈某所谓延迟付款利息和赔偿交通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案曾经简易程序审理后,近日法院认为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庭审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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