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了人,保险公司就赔钱,因此‘骗保’事件屡次发生。”认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对“骗保”问题处理方面不作为。日前,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以保监会行政不作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两份诉状。另一份诉状中的行政不作为,是保监会没有向公众公布所有的强制保险条款。孙勇说,法院已经接收了诉状,可能在近两天通知他是否立案。律师:“受害者却拿不到钱”孙勇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2004年,司机章某交通肇事将曹某撞死,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章某赔偿受害人26.5万元。而章某却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领出后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导致受害者没有得到赔偿。孙勇说:“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赔得太快,可有的肇事车主在没有赔付受害人之前就拿到这笔保险金,导致很多肇事车主侵吞赔偿金后‘消失’,而真正需要救助和赔偿的受害者却无处讨要赔偿金。一些保险公司没有正确地执行这条规定,保监会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保监会回复:保险公司做法符合规定孙勇介绍说,他两次通过特快专递向保监会发去“紧急建议函”和“行政作为申请书”保监会政策法规部的一位工作人员用电话答复我说:‘保险公司的做法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但至于符合《保险法》哪一条的规定,这位工作人员没有回答。”
保险公司:“我们不是随便赔钱的”记者咨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95518服务热线。客服号为24的女士介绍,按规定,发生交通肇事案,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直接赔偿给被保险人(也就是肇事车主),而不是第三者。“但我们不是随便赔钱的,更不能说只要一撞人就赔钱。肇事者必须出具医疗费、诊断证明等单据,有误工费还需受害者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如果交税了还需完税证明。我们是看了单据才赔钱。”这位工作人员还说:“肇事者拿到保险金不给第三者赔偿,那是肇事方与第三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与保险公司没有关系。(肇事者的)这种行为也不能算‘骗保’,‘骗保’的前提是伪造事实,但交通肇事有事实存在。”同行看法:是否“行政不作为”不能一概而论保监会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岳成律师说,如果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者赔偿”,那么,特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优于普通法(《合同法》),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上,保险公司应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这一点上看,保监会没有督促保险公司执行,是行政不作为。“而没有在网站上公布强制保险条款,这只是普法手段中的一种,不是行政行为,因此也不能算是行政不作为。”
保监会对强制保险通告不力?在另一份诉状上,孙勇诉请保监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在其网站上或其他国家级报刊上公布所有的强制保险条款。孙勇介绍,我国的强制保险并不只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一个险种,到今年8月份,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险种已经有十种,而在保监会的网站上却找不到一个强制保险险种的强制保险条款。记者致电保监会法规部,但工作人员称,对孙勇所说的两个“行政不作为”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新闻解词什么是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保险。通常是对危险范围较广、影响公众利益较大的对象实施的。新闻链接我国已有的10种强制保险旅游意外险;建筑工人意外伤害险;煤矿工人意外伤害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通用航空活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公共航空运输地面第三人责任险;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再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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