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0年9月28日,参加朋友聚会时小饮几口的孙先生驾车回家途中,与他人车辆相撞。经鉴定,孙先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未达到交警部门饮酒驾驶的认定标准20mg/100mL,不属于酒后驾驶。事后,孙先生持鉴定结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孙先生属于酒后驾车,他们不应负责赔偿。无奈之下,孙先生诉至法院,他认为交警并没有对其处罚,因此其不能算是酒后驾车。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一审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只要喝酒就无法理赔
负责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刘朋涛庭后表示,无论孙先生在本案所涉事故发生时喝了多少酒,均毫无疑问的会增加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使不特定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的境地,对公共安全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同时也增加了保险标的危险性。因此,无论从保险行业,还是从公共安全利益的角度考量,对饮酒一词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都是适当的,孙先生不能以交警部门的认定标准来理解饮酒一词。
再次提醒车主们: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关乎到事故的理赔,这更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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