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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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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酒驾、无证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强化了保险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酒驾、无证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责任,还首次明确了受害人为“无名氏”情况下谁有权主张赔偿等问题。

浙江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介绍说,意见明确规定:在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从而突破了现有规定仅明确“抢救费用”予以垫付的限制。

意见特别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而对“无名氏”受害人的赔偿标准,意见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一般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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