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我国机动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机动车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与此同时,有越来越多的车辆保险纠纷诉诸法院。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有针对性地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认真审查保险车辆的相关证照,尽可能实地审查保险车辆,对保险车辆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后果进行说明,并应适当考虑投保人不同的年龄、国籍、文化程度、投保次数,不同的保险车辆等,有针对性的履行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应当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按照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事故双方达成的调解,以及法院判决或调解确认的赔偿金额向对方进行赔偿的,除保险公司提前在免责条款中予以说明外,应当直接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以来,车险纠纷与日俱增,累计受理车辆保险案件151件,其中77件涉及私家车,占51%。
人民法院副院长建议,保险公司严格按照保险法、保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自律管理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车辆保险产品的内外管控机制,要对于保险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要及时规范事故发生后的定损评估工作。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应不断加强行业监管,及时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免责过多”等问题。
保险公司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包括免赔率等一切可限制或免除保险人给付责任的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能够真正了解该条款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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