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过户要看清保单内容 继承保险权利有限制随着二手车交易量的提升,一些二手车交易中的问题也开始显现。“即使是购买二手车的保单没任何问题,如今保险公司在正常赔付时,多数仍会将保费打入投保人的银行账户,此项若不变更一旦有赔偿也比较麻烦。”虽然新保险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后,新车主可以继承原车主的权利,但在双方交易时,尽量将投保人等信息一同变更。
不可否认,对于新车而言,因其投保时实际价值、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一致,所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全损、分损时计算赔偿金额的基础是一致的,均是新车购置价。
但二手车则显得相对复杂,当投保人选择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时,如果发生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只能得到保险限度内全部修理费用的赔偿,但一旦发生全部损失,被保险人只能得到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赔偿,全损与分损时赔偿数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容易产生纠纷。
张先生从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成色好、价格合理的小客车作为自己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在交易过程中,对保险有所了解的张先生问原车主吴先生是否有保险。吴先生告诉张先生,“咱自己家用的车,不仅爱惜,保险也上的倍儿齐,一并送给您了!”张先生接过保单一看,还真是,什么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都上全了,心里倍感踏实。两个人很快办完了交易手续,张先生开着爱车高高兴兴上路了。
两个月后的一天早上,张先生起床一看,爱车没了,这下可急坏了张先生,忙拨打110报警,警察赶到现场,一边耐心细致着做着笔录,一边开导张先生:“您上保险了吗,如果上了,您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减少损失。”
张先生立刻找出保险单,直奔保险公司而去。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张先生,问明了事故经过。当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验相关手续时,发现张先生提供的保险单上被保险人还是吴先生,而车辆已经过户到了张先生的名下。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向张先生又进一步核实了这一情况后,带有十分遗憾的态度向张先生说:“张先生,非常抱歉,您提供的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了。”张先生闻听此言,犹如晴天霹雳:“不可能,我的保险还有半年才到期呢?怎么会失效呢?”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耐心的向张先生解释到:“车辆发生转让后,应该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如果没有办理,保险合同就失效了。
购买保险的时候下面说法不可信:
产品跟存款一样,可随时支取?
保险公司的一些理财产品会通过银行代为销售,当听到“这款产品跟存款一样”时,消费者可要留意了,保险不是储蓄,保单不是存单。保险理财产品真正的卖家是保险公司,如提前退保所退回的钱(保险单上称为现金价值)有可能少于已交的保费。投保前,消费者应当详细了解退保损失。遇销售人员把保险产品当作存款向消费者推荐时,可拨打12378向保险监管部门举报。
健康告知书全部勾选“否”就可以了?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这是投保人的核心义务。投保时不如实回答销售人员的健康询问,不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书”,或者提交虚假的体检报告,都可能会被当做隐瞒病情、病史,在出险时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拒赔,甚至还可能拿不回保费。如果销售人员诱导消费者不如实告知,不顾事实全部勾选“否”,建议更换销售人员或直接举报。
“只要签名就可以了,其他的信息不用管,我来帮填写”?
无论是财产保险投保单还是人身保险投保单,都需要填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联系电话及地址。联系电话和地址是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后续服务的基础,这些后续服务包括电话回访、发送防灾防损短信、寄送红利通知书等。少数销售人员出于个人目的,故意填写错误的客户联系方式,或填写自己的联系方式,给保险公司提供后续服务造成障碍,也会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增加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电话回访全部回答‘是’或‘清楚了’就可以了”?
投保后,有的保险销售人员会有意无意告诉消费者:“买了保险后,公司客服人员会对你进行电话回访,你不用管那么多,全部回答‘是’或‘清楚了’就可以了。”这话消费者可不能信!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了解投保过程是否存在销售人员误导、欺骗等违法行为,调查消费者对销售过程或营销员是否满意的重要方式,不接受回访或不对回访内容认真回答,可能会对消费者的权利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消费者要认真接听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对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的询问要想清楚再答,对所询问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要求服务人员解释。
车主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需要保持冷静的头脑,仔细查阅原车主提供的保单,了解具体的保险险种以及保额。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车险分商业险与交强险两种,后者属于国家强制要求投保的险种,如果车辆不按时购买这个险种,在车辆年审或者交警查车时车主会遇到很多麻烦,所以车主在二手车交易时需要重点检查交强险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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