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询问:我到某品牌汽车4S店购买了一款60余万元的轿车,双方约定由销售方代购汽车保险,我支付车款、保险费等应付款项。汽车上临时牌照后我到4S店接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受损车辆共花去修理费15万元,我通知销售方要求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销售方称因车辆尚未上户无法办理保险,所以保险没有办理下来,当我要求销售方赔偿损失时,销售方称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何时办理保险,销售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是这样吗?
市民律师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解答:《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依约支付了购车款以及保险费等费用,汽车销售方除了应按约定履行交付车辆的主给付义务外,还应当在交付车辆前履行代购保险的从给付义务,现因销售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李某造成了损失,销售方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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