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泵车在工地内碾起飞石,将工人砸伤致残。工人将泵车司机及车辆所属的机械租赁公司告上法庭,泵车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两方就事故定性展开争论,双流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工人12.2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7月14日,陈伟在双流某工地上班时,高斌驾驶水泥泵车从旁驶过,碾起的飞石砸中陈伟,致其脾脏受伤被切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事发后,交警认定由高斌承担全部责任,陈伟随即将高斌、高斌雇主梁飞和泵车登记车主,成都市某建筑机械租赁公司告上法庭,泵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今年5月,双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此类事故能否被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上。
双流法院审理认为,水泥泵车作为特种车辆,它的用途主要是特殊作业而不是上道路行驶。如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这便违背了保险的宗旨,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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