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记者从区人社局医保中心获悉,为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以及“看病贵”问题,《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出台。
《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住院或是因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除按照医保基金规定比例由居民自付费用后超过一定额度的,都可以由大病保险资金给予医疗费用补偿。
据区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只要是在重庆市参保的人员报销大病医保,不会因为其所在地是经济比较发达的主城区而获得比较多的报销费用,也不会因为其所在地是较为偏远的区县城市而有所降低。报销比例只会因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数额大小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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